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647號
PCDV,106,司促,23647,2017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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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64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雅齡
債 務 人 張煥晨(原名:張昌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玖仟柒佰壹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捌萬肆仟柒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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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