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083號
原 告 曾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展示中心等間返還
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展示中心之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及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 436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鉅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板橋展 示中心」返還定金等,惟未據提出被告之組織設立證明(即 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 料,經本院依職權於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亦查無相 關資料,有上開查詢結果附卷可考,是其有無當事人能力不 明,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 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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