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田雅萍
曾學謙
楊心慈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茂松
曹鈴惠
聲 請 人 莊俊彥
何家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雨海
陳文麗
聲請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瑞由
相 對 人 尬乙網紅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
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兼共同訴訟代理人胡瑞由住所「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