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勞簡字第90號
原 告 何旭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6,5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惟本件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原告應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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