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等再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7年度,69號
TPSV,107,台聲,69,20180125,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柯智騰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公司間請
求履行契約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臺灣高等法
院裁定( 106年度再字第42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
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 106年度再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提起抗告,有勝訴之望,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為其論據。惟揆諸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均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現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翠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江翠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