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7年度,4號
TPSV,107,台聲,4,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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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初佩棟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再審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
13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再審,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本院駁回其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正而逕行駁回。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首揭法條規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但其聲請業經本院以 106年度台聲字第1435號裁定予以駁回,並於民國106年12月1日送達該裁定。聲請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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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