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7年度,260號
TPSM,107,台上,260,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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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林清河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06 年9 月8 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
字第538 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
字第297 號,106 年度偵字第347 、2436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又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敘述「具體理由」,雖不以書狀引用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或以新事實或新證據為上訴理由時,具體記載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情形為必要。但上訴之目的,既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或變更第一審判決,所稱「具體」,當係抽象、空泛之反面,若僅泛言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採證違法或判決不公、量刑過重等,而無實際論述內容,即非具體之上訴理由。從而,所謂應敘述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原判決之理由為具體敘述而非空泛指摘而言。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林清河有如第一審判決事實欄所載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啟章共4 次之犯行,經第一審判決分別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轉讓禁藥共4 罪,依序量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7 月、7 月、7 月及7 月,並分別諭知相關之沒收銷燬及沒收,復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狀形式上雖敘述理由,但僅略稱:伊以養鵝為生,有正當職業,並無其他惡行,政府法令將吸食毒品者視為病人,應給予緩刑之寬典。又伊因一時不慎誤觸法網,現已痛改前非,請求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本件原判決量刑確實過重,故依法提起上訴云云。惟第一審判決就上訴人所犯上開6 罪,如何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審酌本件犯罪之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上訴人上開刑度及應執行刑,已詳細說明其理由。原判決並敘明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在



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明顯失出或失入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獨就其量刑部分遽指為違法或不當。上訴意旨雖請求從輕量刑,給予自新機會云云,惟第一審判決斟酌全案情節量處上訴人上開刑罰,尚屬適當,難認於法有違。上訴意旨並未就不服第一審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述,僅空泛指摘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或政府法令將吸食毒品者視為病人,有緩刑寬典之適用云云,因認其上訴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不經言詞辯論,逕予判決駁回。已敘明其所憑之依據及理由,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本件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予以駁回,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為具體之指摘,徒執陳詞稱:伊為警查獲時已供出李新堂販賣毒品之事,嗣李新堂亦為警查獲,警方卻未將此事實記載於警詢筆錄,致剝奪伊被宣告緩刑,或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機會,且前行政院長曾在媒體公開表示考慮對施用毒品者改採緩刑或以「美沙冬」療法治療,雖該政策並未經立法通過,但法官亦應響應其號召,何況對於單純施用毒品者,若已有悔意,且主動供出上游販賣毒品者,自應宣告緩刑或減輕刑責以示獎勵云云。然上訴人雖主張其於警詢時已供出毒品來源為李新堂,且李新堂亦為警查獲,認其有上述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而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惟上訴人上開減免事由之有無,為實體調查事項;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仍應以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合法為前提。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理由既欠缺具體之要件而不合法,原審即應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而無從為實體上之調查,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要屬誤解,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上訴人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仍就第一審實體上量刑輕重及是否諭知緩刑之裁量權行使,漫加爭執,自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是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均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陳 宏 卿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劉 興 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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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