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7年度,255號
TPSM,107,台上,255,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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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王莘茹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6年9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2393號,起
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96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王莘茹因不服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從一 重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暨沒收等之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上訴書狀所述:其主動配合警方搜索,並坦承犯 行,第一審判決書亦載明符合自首要件,卻判處有期徒刑 8 月等語,非屬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違背法定要件,予以駁 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 令之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憑己意主張其自首、交 出毒品,並供出上游,警察表示刑期可減半,為何還判有期 徒刑8 月云云,為實體爭辯,而對原判決上開程序駁回如何 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 符,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四、裁判上一罪案件之部分犯罪得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他部分雖 不得上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亦應併予審判, 但以得上訴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如該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第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無從為實體上 判決,對於不得上訴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 實體上審判。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 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 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 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 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上訴人所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部分,屬該款之罪,既經第一審及原審判決,均 認有罪,且與上開重罪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依上開說明,



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得上訴重罪部分之上訴既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輕 罪部分,自無從為審判,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楊 智 勝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洪 于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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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