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司民聲字,106年度,27號
IPCV,106,司民聲,27,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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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民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代 理 人  張東揚 律師
  蘇三榮 律師
  洪子洵 律師
相 對 人  勝翔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玉珊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零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 民專訴字第6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 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9,505 元係由聲請人繳納。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99,505元,並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爰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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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勝翔電動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