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繕房屋漏水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40號
STEV,107,店補,40,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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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40號
原   告 蔡香惠
      蔡香薇
      蔡凌素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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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