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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7年度,3號
STEV,107,店補,3,2018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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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3號
原   告 台北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雯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華羅凱文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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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