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調字第11號
原 告 李宛諭
被 告 龍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1,3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