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調字,107年度,11號
SSEV,107,新簡調,11,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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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調字第11號
原   告 李宛諭
被   告 龍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傳人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1,3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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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