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7年度,7號
SSEV,107,新簡,7,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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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字第7號
原   告 盧文凱
被   告 岳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欣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0,594元,應繳裁
判費30,2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9,7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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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岳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