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小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莊瑋哲
法定代理人 莊耀賢
呂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俊凱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補正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暨提出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亦有規定。次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 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則為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 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依上開民法之規定,應由父母 共同為其之法定代理人,並由父母共同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行 使權利,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雖於當事人欄列有法定代理 人,但卻以聲請人本人名義提起本件訴訟,揆諸首揭說明, 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