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6年度,403號
SSEV,106,新簡,403,2018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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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樣鞋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耕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儀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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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樣鞋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