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簡字第4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千樣鞋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耕鴻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儀娟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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