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6年度,426號
SSEV,106,新小,426,2018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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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沈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名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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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