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小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沈偉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名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欠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