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2號
原 告 許維廷
許綜顯
許世德
許秀如
許英結
許見成
許甘
許宸僑即許儷齡
兼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許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堭遠等間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吳許參除戶戶籍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
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提出大埤段67-2、67-3、67-9、67-10 、67-11 、67-12 等
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向管轄法院查詢上開被繼承人吳許參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
或限定繼承情形之法院回覆函文。
四、若被告於起訴前已死亡,應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應
提出繼承系統表及上開一、所示之資料,及依其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