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4號
原 告 林天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20,000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220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6,2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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