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武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昱霖、何米庭、吳家宏、吳姵柔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以下事
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5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140元,上訴人並
未繳納,應補繳裁判費4,140元。
二、上訴狀繕本:上訴狀未提出繕本,請補提出繕本四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