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調字,107年度,2號
GSEV,107,岡調,2,2018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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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邱丁讚 
      邱銘朗 
上列當事人間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邱銘朗應將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下稱系爭土地 ),於民國(下同)95年1 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之登記予以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邱丁讚所有。則相對人邱銘朗與 相對人邱丁讚間就系爭不動產間所為之買賣行為,是否存有 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並非兩造得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 關係,核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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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