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6年度,419號
GSEV,106,岡簡,419,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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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訴訟代理人 黃耀明 
被   告 李重生(原名:李珠伴)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岡簡字第419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 年1 月24日上午9 時5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朱盈吉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由中華商銀代墊款,但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中華商銀清償消費款,如未依約付清全部消費款,未付款項部分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付循環利息。詎被告嗣後未依約繳款,仍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嗣經中華商銀將上揭對被告之債權於95年6 月26日讓與原告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紙、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用卡須知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雖具狀陳辯其不與討債公司對辯、本件有繳本金及利息,都有收據等云,但原告是本於債權讓與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被告認原告係討債公司即有誤解;至於被告辯謂其有清償部分本金、利息云云,惟未據舉證以實其說,尚難採信。是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經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合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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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