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簡字第302號
原 告 許金柱
訴訟代理人 王清敏
訴訟代理人 郭忠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7,373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