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5年度,225號
GSEV,105,岡簡,225,2018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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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岡簡字第225號
原   告 蘇水木 
訴訟代理人 蘇振德 
      辛承恩 
被   告 蘇武國(即蘇順為之承受訴訟人)
      蘇武樹 
      蘇金枝 
      蘇佰慶 
      蘇清發 
      蘇明成 
      蘇文三(即蘇黃金貴之承受訴訟人)  
      蘇文助(即蘇黃金貴之承受訴訟人)  
      蘇文舉(即蘇黃金貴之承受訴訟人)
      蘇玉梅(即蘇黃金貴之承受訴訟人)  
      蘇劉麗卿即蘇文蓮之繼承人 
      蘇裕勝即蘇文蓮之繼承人
      蘇柏源即蘇文蓮之繼承人
      蘇美如即蘇文蓮之繼承人  
      蘇金元 
      蘇金助 
      劉蘇專 
      陳蘇玉碧
      蘇玉秀 
      蘇玉梅 
      蘇武順 
      黃蘇銀西
      蘇翁望 
      蘇進惠 
      蘇進舉 
      蘇雪珍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蘇雪霞 
被   告 蘇王合 
      蘇芳德 
      蘇于茜 
      蘇芳滿 
      蘇芳玉 
      蘇再福 
      王錦如 
      王錦總 
      王錦發 
      王仁蕊 
      陳蘇苗 
      蘇宗興 
      蘇賴彩桃
      蘇志哲 
      蘇雪芬 
      蘇碧女 
      蘇碧霞 
      蘇定國 
      陳蘇嬌 
      戴蘇秀 
      蘇端  
      洪蘇金樓
      蘇銀妲 
      顏蘇秀龎
      蘇秀閔 
      蘇秀鳳 
      許朝明 
      許正次 
      吳許綿 
      沈許貴 
      湯許線 
      許張蓮只即許正文之繼承人
      許家豪即許正文之繼承人
      許家鳳即許正文之繼承人
      許家禎即許正文之繼承人
      駱許西 
      蔡榮成 
      鐘石能 
      王寶泰即王鐘珠美之繼承人  
      王舜鏞即王鐘珠美之繼承人  
      王舜田即王鐘珠美之繼承人  
      王鐘不纒
      王清讚即王武家之繼承人  
      王清風即王武家之繼承人
      鐘王月綢即王武家之繼承人
      王月對即王武家之繼承人
      王月線即王武家之繼承人
      王立偉(即蘇翠碧之承受訴訟人)  
      王仁杰(即蘇翠碧之承受訴訟人)  
      王琬靈(即蘇翠碧之承受訴訟人)
      蘇金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
6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許張蓮只、許家豪、許家鳳、許家禎應就其被繼承人許正文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六日設定登記,權利人為許正文,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捌拾伍元,債權額比例五七九七六八0分之一0四四之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蘇劉麗卿、蘇裕勝、蘇柏源、蘇美如應就其被繼承人蘇文蓮所遺前項土地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六日設定登記,權利人為蘇文蓮,債權額比例一四四九四二0分之四六三0之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王寶泰、王舜鏞、王舜田應就其被繼承人王鐘珠美所遺前項土地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六日設定登記,權利人為王鐘珠美,債權額比例二一七四一三0分之一0四四之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王清風、王清讚、鐘王月綢、王月對、王月線應就其被繼承人王武家所遺前項土地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六日設定登記,權利人為王武家,債權額比例四三四八二六0分之一0四四之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王立偉、王仁杰、王琬靈應就其被繼承人蘇翠碧所遺前項土地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六日設定登記,權利人為蘇翠碧,債權額比例七二四七一0分之一0四四之法定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六日,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捌拾伍元之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按如附表二所示債權額比例負擔(其中被告許張連只、許家豪、許家鳳、許家禎;被告蘇劉麗卿、蘇裕勝、蘇柏源、蘇美如;被告王寶泰、王舜鏞、王舜田;被告王清風、王清讚、鐘王月綢、王月對、王月線;被告王立偉、王仁杰、王琬靈就其各別負擔部分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訴訟繫屬中,原被告蘇順為、蘇黃金貴、蘇翠碧依序於 民國105 年10月25日、105 年11月3 日、106 年3 月18日死 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79至 81頁),原告具狀聲明由蘇順為繼承人蘇武國,蘇黃金貴繼



承人蘇文三、蘇文助、蘇文舉、蘇玉梅、蘇裕勝、蘇美如、 蘇伯源(下稱蘇文三等7 人),蘇翠碧之繼承人王立偉、王 仁杰、王琬靈(下稱王立偉等3 人),分別承受訴訟,依民 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2 項及第176 條規定,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 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 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 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 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以蘇文蓮、王鐘 珠美、王武家為被告,因蘇文蓮、王鐘珠美、王武家依序於 起訴前之104 年3 月1 日、105 年3 月10日、105 年3 月28 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 本院卷二第275 頁、第330 頁,卷四第82頁),原告遂於本 院撤回對其等之起訴,揆諸首揭規定,應無不合。三、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 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 條第1 項第2 、5 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 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 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 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 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 號判決持此見解 。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⒈ 許張連只、許家豪、許家鳳、許家禎(下稱許張蓮只等4 人 )之被繼承人許正文;⒉蘇劉麗卿、蘇裕勝、蘇柏源、蘇美 如(下稱蘇劉麗卿等4 人)之被繼承人蘇文蓮;⒊王寶泰、 王舜鏞、王舜田(下稱王寶泰等3 人)之被繼承人王鐘珠美 ;⒋王清風、王清讚、鐘王月綢、王月對、王月線(下稱王 清風等5 人)之被繼承人王武家,⒌王立偉等3 人之被繼承 人蘇翠碧為抵押權設定登記,其已因清償提存而消滅,許張 蓮只等4 人、蘇劉麗卿等4 人、王清風等5 人、蘇文三等7 人及王立偉等3 人就該繼承之遺產迄未辦理繼承登記,而蘇 金平則尚未塗銷其抵押權登記,遂於訴狀送達後,追加蘇劉 麗卿等4 人、王寶泰等3 人、王清風等5 人、蘇金平為被告 ,經核前者分別為公同共有關係,後者即蘇金平部分,該追



加之訴與原訴之請求權,俱係因系爭土地上之法定抵押權是 否消滅所衍生,二者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前揭規定,於 法均無不合。又塗銷抵押權登記,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 法第759 條規定,原抵押權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 登記以前,固不得塗銷抵押權登記,惟如於訴訟中,請求繼 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為塗銷抵押權之請求,不但符合 訴訟經濟原則,抑與民法第759 條規定之旨趣無違。依此, 原告於提起本件塗銷抵押權登記之訴後,追加請求許張蓮只 等4 人、蘇劉麗卿等4 人、王寶泰等3 人、王清風等5 人及 王立偉等3 人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亦無不合。四、除被告蘇武順、蘇武國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或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分割前地號為高雄市路竹區社中段130 、173 地號土地共有人,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 地院)於100 年8 月31日以99年度訴字第159 號確定判決准 予合併分割,由原告分別取得分割後地號如附表一所示即系 爭土地,並命原告各應給付許張蓮只等4 人之被繼承人許正 文、蘇劉麗卿等4 人之被繼承人蘇文蓮、王寶泰等3 人之被 繼承人王鐘珠美、王清風等5 人之被繼承人王武家、蘇武國 之被繼承人蘇順為,蘇文三等7 人之被繼承人蘇黃金貴,王 立偉等3 人之被繼承人蘇翠碧及其餘被告土地差價之補償金 (各被告之補償金數額詳如附表二所示)。許正文、蘇文蓮 、王鐘珠美、王武家、蘇翠碧依序於100 年7 月7 日、104 年3 月1 日、105 年3 月10日、105 年3 月28日、106 年3 月18日死亡,許張蓮只等4 人、蘇劉麗卿等4 人、王寶泰等 3 人、王清風等5 人、王立偉等3 人為其等之繼承人,迄未 就繼承取得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業寄發存證信函通 知上開抵押權人領取補償金,惟其等均未前來領取補償金, 原告遂於105 年3 月28日及同年4 月29日將補償金提存於高 雄地院,然系爭土地申辦分割登記後,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路 竹地政事務所依民法第824 條之1 第5 項規定,於系爭土地 上登載以受補償人為權利人、103 年8 月6 日設定登記、收 件字號103 年路地字第6180號、原告為義務人、擔保債權總 金額120,785 元之法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被告 對原告之債權已因清償提存而消滅,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業 已消滅,原告爰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之抵押權登記。並 聲明:如主文第1 至6 項所示。




二、被告蘇明成、蘇文舉、蘇翁望蘇進惠蘇進舉蘇雪珍蘇雪霞王錦總王錦發陳蘇苗、蘇瑞、王寶泰未於最後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前此到場,及被告蘇武順、蘇 武國均陳稱:同意原告塗銷抵押權等語。其餘被告均未於言 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 消滅;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 ,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民法第307 條、 第32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抵押權係為擔保債權將來得以 受償而設定,乃從屬於主權利即債權之從權利,如抵押權所 擔保之債權因清償、提存、免除、混同或時效等原因而全部 消滅時,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是為抵押權消滅上之從屬性。 其次,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 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 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 者,因繼承於登記前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亦有明定。是抵押權,經抵押人請求 確認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時,登記為抵押權人如已死亡而由 其繼承人承受為抵押權人,自應就該抵押權先辦理繼承登記 ,始得准許為塗銷登記。
㈡、經查,系爭抵押權係因前開分割共有物判決,為擔保被告應 受領之補償金,於辦理分割登記時,在原告分得之土地上為 應受補償人設定之法定抵押權,而其中許正文、蘇文蓮、王 鐘珠美、王武家、蘇翠碧依序於100 年7 月7 日、104 年3 月1 日、105 年3 月10日、105 年3 月28日、106 年3 月18 日死亡,許張蓮只等4 人、蘇劉麗卿等4 人、王寶泰等3 人 、王清風等5 人、王立偉等3 人為其等之繼承人,迄未就繼 承取得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地號登記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函、高雄地院99年度訴字第159 號民事判決為證(見本 院卷一第20至88頁,卷二第264 、265 、275 至279 、330 至334 頁,卷三第4 至77頁,卷四第83至93頁、第107 至13 1 頁),並經本院調取高雄地院99年度訴字第159 號民事卷 宗查明屬實,又原告已催告應受補償人領取上開補償金,惟 皆未獲回應,原告因此將上開補償金提存於高雄地院,亦有 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提存書在卷為證(見本院卷一 第8 至13、15、17頁,卷二第525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取提存案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蘇明成、蘇文舉、蘇翁望蘇進惠蘇進舉蘇雪珍蘇雪霞王錦總王錦發、陳蘇



苗、蘇瑞、王寶泰、蘇武順、蘇武國均陳述同意塗銷抵押權 設定登記外,其餘被告則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 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則依上開提存書,足認原告已 為被告或其被繼承人依法提存,已發生清償之效力,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則如前所述原告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 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業因原告清償提存而全部消滅 ,是依上開說明,系爭抵押權亦應隨之消滅,然其仍然存在 ,自有妨礙原告所有權之圓滿實現。
㈢、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於許張 連只等4 人、蘇劉麗卿等4 人、王寶泰等3 人、王清風等5 人、王立偉等3 人就系爭土地登記之上開法定抵押權辦理繼 承登記後將之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雖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惟按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 確定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成立者,視為 自其確定或成立時,債務人已為意思表示,強制執行法第13 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類判決必待確定後始生擬制債務人 已為意思表示之效力,於判決確定前,無由宣告假執行。原 告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係請求判命被告為塗銷抵 押權之意思表示,依上所述,本件尚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餘地,併予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附表一:
┌─┬────────────────┬──┬──────┬──────┐
│編│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號 │ │ │ │
├─┼───┼────┼───┼───┼──┼──────┼──────┤
│ 1│高雄市│路竹區 │社中段│130 │ 建 │264.92 │131/2964 │
├─┼───┼────┼───┼───┼──┼──────┼──────┤
│ 2│高雄市│路竹區 │社中段│173 │ 建 │197.68 │131/2964 │




├─┼───┼────┼───┼───┼──┼──────┼──────┤
│ 3│高雄市│路竹區 │社中段│173-3 │ 田 │129.54 │全部 │
└─┴───┴────┴───┴───┴──┴──────┴──────┘
附表二:
┌──┬─────┬───────┬─────┬──────┬───────┐
│編號│抵押權人 │債 權 額 比 例│應補償金額│備 註│提 存 案 號 │
├──┼─────┼───────┼─────┼──────┼───────┤
│ 1 │蘇金助 │1044/1449420 │87元 │ │高雄地院105年 │
├──┼─────┼───────┼─────┼──────┤度存字第643號 │
│ 2 │蘇金元 │1044/1449420 │87元 │ │ │
├──┼─────┼───────┼─────┼──────┤ │
│ 3 │劉蘇專 │1044/1449420 │87元 │ │ │
├──┼─────┼───────┼─────┼──────┤ │
│ 4 │陳蘇玉碧 │1044/1449420 │87元 │ │ │
├──┼─────┼───────┼─────┼──────┤ │
│ 5 │蘇玉秀 │1044/1449420 │87元 │ │ │
├──┼─────┼───────┼─────┼──────┤ │
│ 6 │蘇玉梅 │1044/1449420 │87元 │ │ │
├──┼─────┼───────┼─────┼──────┤ │
│ 7 │蘇武順 │1044/724710 │174元 │ │ │
├──┼─────┼───────┼─────┼──────┤ │
│ 8 │黃蘇銀西 │1044/724710 │174元 │ │ │
├──┼─────┼───────┼─────┼──────┤ │
│ 9 │王立偉、王│1044/724710 │174元 │蘇翠碧所遺 │ │
│ │仁杰、王琬│ │ │ │ │
│ │靈公同共有│ │ │ │ │
├──┼─────┼───────┼─────┼──────┼───────┤
│10 │蘇再福 │1044/3623550 │34.8元 │ │高雄地院105年 │
├──┼─────┼───────┼─────┼──────┤度存字第867號 │
│11 │陳蘇苗 │1044/3623550 │34.8元 │ │ │
├──┼─────┼───────┼─────┼──────┤ │
│12 │蘇翁望 │1044/18117750 │6.96元 │ │ │
├──┼─────┼───────┼─────┼──────┤ │
│13 │蘇進舉 │1044/18117750 │6.96元 │ │ │
├──┼─────┼───────┼─────┼──────┤ │
│14 │蘇進惠 │1044/18117750 │6.96元 │ │ │
├──┼─────┼───────┼─────┼──────┤ │
│15 │蘇雪霞 │1044/18117750 │6.96元 │ │ │
├──┼─────┼───────┼─────┼──────┤ │
│16 │蘇雪珍 │1044/18117750 │6.96元 │ │ │




├──┼─────┼───────┼─────┼──────┤ │
│17 │蘇王合 │1044/18117750 │6.96元 │ │ │
├──┼─────┼───────┼─────┼──────┤ │
│18 │蘇芳德 │1044/18117750 │6.96元 │ │ │
├──┼─────┼───────┼─────┼──────┤ │
│19 │蘇芳玉 │1044/18117750 │6.96元 │ │ │
├──┼─────┼───────┼─────┼──────┤ │
│20 │蘇芳滿 │1044/18117750 │6.96元 │ │ │
├──┼─────┼───────┼─────┼──────┤ │
│21 │蘇于茜 │1044/18117750 │6.96元 │ │ │
├──┼─────┼───────┼─────┼──────┤ │
│22 │王錦如 │1044/14494200 │8.7元 │ │ │
├──┼─────┼───────┼─────┼──────┤ │
│23 │王錦總 │1044/14494200 │8.7元 │ │ │
├──┼─────┼───────┼─────┼──────┤ │
│24 │王錦發 │1044/14494200 │8.7元 │ │ │
├──┼─────┼───────┼─────┼──────┤ │
│25 │王仁蕊 │1044/14494200 │8.7元 │ │ │
├──┼─────┼───────┼─────┼──────┤ │
│26 │蘇宗興 │1044/5072970 │24.86元 │小數點二位以│ │
│ │ │ │ │後,四捨五入│ │
├──┼─────┼───────┼─────┼──────┤ │
│27 │蘇定國 │1044/5072970 │24.86元 │ │ │
├──┼─────┼───────┼─────┼──────┤ │
│28 │陳蘇嬌 │1044/5072970 │24.86元 │ │ │
├──┼─────┼───────┼─────┼──────┤ │
│29 │戴蘇秀 │1044/5072970 │24.86元 │ │ │
├──┼─────┼───────┼─────┼──────┤ │
│30 │蘇端 │1044/5072970 │24.86元 │ │ │
├──┼─────┼───────┼─────┼──────┤ │
│31 │洪蘇金樓 │1044/5072970 │24.86元 │ │ │
├──┼─────┼───────┼─────┼──────┤ │
│32 │蘇賴彩桃 │1044/25364850 │4.97元 │小數點二位以│ │
│ │ │ │ │後,四捨五入│ │
├──┼─────┼───────┼─────┼──────┤ │
│33 │蘇志哲 │1044/25364850 │4.97元 │ │ │
├──┼─────┼───────┼─────┼──────┤ │
│34 │蘇雪芬 │1044/25364850 │4.97元 │ │ │
├──┼─────┼───────┼─────┼──────┤ │
│35 │蘇碧女 │1044/25364850 │4.97元 │ │ │




├──┼─────┼───────┼─────┼──────┤ │
│36 │蘇碧霞 │1044/25364850 │4.97元 │ │ │
├──┼─────┼───────┼─────┼──────┤ │
│37 │蘇銀妲 │1044/3623550 │34.8元 │ │ │
├──┼─────┼───────┼─────┼──────┤ │
│38 │顏蘇秀龎 │1044/3623550 │34.8元 │ │ │
├──┼─────┼───────┼─────┼──────┤ │
│39 │蘇秀閔 │1044/3623550 │34.8元 │ │ │
├──┼─────┼───────┼─────┼──────┤ │
│40 │蘇秀鳳 │1044/3623550 │34.8元 │ │ │
├──┼─────┼───────┼─────┼──────┤ │
│41 │許正次 │1044/5797680 │21.75元 │ │ │
├──┼─────┼───────┼─────┼──────┤ │
│42 │許張蓮只、│1044/5797680 │21.75元 │許正文所遺 │ │
│ │許佳豪、許│ │ │ │ │
│ │家鳳、許家│ │ │ │ │
│ │禎公同共有│ │ │ │ │
├──┼─────┼───────┼─────┼──────┤ │
│43 │吳許綿 │1044/5797680 │21.75元 │ │ │
├──┼─────┼───────┼─────┼──────┤ │
│44 │駱許西 │1044/5797680 │21.75元 │ │ │
├──┼─────┼───────┼─────┼──────┤ │
│45 │沈許貴 │1044/5797680 │21.75元 │ │ │
├──┼─────┼───────┼─────┼──────┤ │
│46 │湯許線 │1044/5797680 │21.75元 │ │ │
├──┼─────┼───────┼─────┼──────┤ │
│47 │許朝明 │1044/5797680 │21.75元 │ │ │
├──┼─────┼───────┼─────┼──────┤ │
│48 │蔡榮成 │1044/5797680 │21.75元 │ │ │
├──┼─────┼───────┼─────┼──────┤ │
│49 │鐘石能 │1044/2174130 │58元 │ │ │
├──┼─────┼───────┼─────┼──────┤ │
│50 │王寶泰、王│1044/2174130 │58元 │王鐘珠美所遺│ │
│ │舜鏞、王舜│ │ │ │ │
│ │田公同共有│ │ │ │ │
├──┼─────┼───────┼─────┼──────┤ │
│51 │王鐘不纒 │1044/2174130 │58元 │ │ │
├──┼─────┼───────┼─────┼──────┤ │
│52 │王清風、王│1044/4348260 │29元 │王武家所遺 │ │
│ │清讚、鐘王│ │ │ │ │




│ │月綢、王月│ │ │ │ │
│ │對、王月線│ │ │ │ │
│ │公同共有 │ │ │ │ │
├──┼─────┼───────┼─────┼──────┤ │
│53 │王清風 │1044/4348260 │29元 │ │ │
├──┼─────┼───────┼─────┼──────┤ │
│54 │王清讚 │1044/4348260 │29元 │ │ │
├──┼─────┼───────┼─────┼──────┤ │
│55 │鐘王月綢 │1044/4348260 │29元 │ │ │
├──┼─────┼───────┼─────┼──────┤ │
│56 │王月對 │1044/4348260 │29元 │ │ │
├──┼─────┼───────┼─────┼──────┤ │
│57 │王月線 │1044/4348260 │29元 │ │ │
├──┼─────┼───────┼─────┼──────┼───────┤
│58 │蘇明成 │4630/241570 │2,315元 │ │高雄地院105年 │
├──┼─────┼───────┼─────┼──────┤度存字第642號 │
│59 │蘇文三 │4630/1449420 │385.83元 │小數點二位以│ │
│ │ │ │ │後,四捨五入│ │
├──┼─────┼───────┼─────┼──────┤ │
│60 │蘇文助 │4630/1449420 │385.83元 │小數點二位以│ │
│ │ │ │ │後,四捨五入│ │
├──┼─────┼───────┼─────┼──────┤ │
│61 │蘇劉麗卿、│4630/1449420 │385.83元 │⒈小數點二位│ │
│ │蘇裕勝、蘇│ │ │ 以後,四捨│ │
│ │柏源、蘇美│ │ │ 五入 │ │
│ │如 │ │ │⒉蘇文蓮所遺│ │
├──┼─────┼───────┼─────┼──────┤ │
│62 │蘇文舉 │4630/1449420 │385.83元 │小數點二位以│ │
│ │ │ │ │後,四捨五入│ │
├──┼─────┼───────┼─────┼──────┤ │
│63 │蘇玉梅 │4630/1449420 │385.83元 │小數點二位以│ │
│ │ │ │ │後,四捨五入│ │
├──┼─────┼───────┼─────┼──────┤ │
│64 │蘇文舉、蘇│4630/1449420 │385.83元 │⒈小數點二位│ │
│ │文三、蘇文│ │ │ 以後,四捨│ │
│ │助、蘇玉梅│ │ │ 五入 │ │
│ │、蘇裕勝、│ │ │⒉蘇黃金貴所│ │
│ │蘇美如、蘇│ │ │ 遺 │ │
│ │柏源公同共│ │ │ │ │
│ │有 │ │ │ │ │




├──┼─────┼───────┼─────┼──────┼───────┤
│65 │蘇金平 │86/724710 │14.33元 │小數點二位以│高雄地院106年 │
│ │ │ │ │後,四捨五入│度存字第766號 │
├──┼─────┼───────┼─────┼──────┼───────┤
│66 │蘇武樹 │65/120785 │65元 │ │高雄地院105年 │
│ │ │ │ │ │度存字第638號 │
├──┼─────┼───────┼─────┼──────┼───────┤
│68 │蘇佰慶 │435/120785 │435元 │ │高雄地院105年 │
│ │ │ │ │ │度存字第640號 │
├──┼─────┼───────┼─────┼──────┼───────┤
│69 │蘇金枝 │435/120785 │435元 │ │高雄地院105年 │
│ │ │ │ │ │度存字第6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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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蘇清發 │435/120785 │435元 │ │高雄地院105年 │
│ │ │ │ │ │度存字第641號 │
├──┼─────┼───────┼─────┼──────┼───────┤
│71 │蘇武國 │196/120785 │196元 │蘇順為所遺 │高雄地院105年 │
│ │ │ │ │ │度存字第63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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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