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8號
原 告 佳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茂璿
訴訟代理人 邱南英律師
被 告 達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永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係依「達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承攬合約」提出本件 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查上開合約第17條約定「如因 本契約發生訴訟事件時,雙方同意以甲方公司所屬之地方法 院(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見本106年度司促 字第8014號卷第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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