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6年度,284號
PTEV,106,屏簡,284,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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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84號
原   告 王先傳
訴訟代理人 黃當庭律師
被   告 王文智
被   告 洪享成
前列二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訴訟金額超過新台幣50萬元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 年2 月8 日下午3 時40分
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
96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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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