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5號
原 告 河東文創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建文
被 告 東森海洋溫泉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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