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6年度,295號
ILEV,106,宜簡,295,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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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宜簡字第2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郭子儀 
      郭建宏 
      郭賴淑珠
      郭子駿 
      郭建志 
      郭建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郭子儀前向原告負有債務,經多次 催討無果,計至民國106年9月29日止,尚有新臺幣(下同) 364,042元及其利息未為清償。被告郭子儀之父即被繼承人 郭秋林死亡後留有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被 告郭子儀恐辦理繼承登記後遭原告催討,竟與其他被告即繼 承人合意,由其他繼承人單獨辦理系爭不動產之繼承登記並 登記為所有人,被告郭子儀則不為登記,其行為不啻等同將 其繼承之財產權利無償移轉予被告郭建宏,而有害於原告之 債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郭子 儀、郭建宏郭賴淑珠郭子駿郭建志郭建妤就系爭不 動產所為分割繼承協議及被告郭建宏所為分割繼承登記行為 應予撤銷,及被告郭建宏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繼承移轉 登記應予塗銷,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二、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 為分割,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 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非個個財產公同共 有關係之消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判決要旨參 照)。準此,倘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就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為 分割後,該分割遺產之協議係存在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整體, 繼承人之債權人應不得以全部遺產中某個別之遺產分配有害 債權,就該個別遺產之分配訴請法院撤銷。經查,被告等繼 承人協議分割之遺產,除原告起訴主張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外,尚有宜蘭縣○○鄉○○路0號(權利範圍50000/100000 )、郵局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此有財政部北區國 稅局宜蘭分局函附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則原告僅



就部分遺產主張分配有害原告債權,起訴請求撤銷該部分遺 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即非適法。
三、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2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有適用,此參之 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再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 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 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 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 限。民法第244條第1、4項固定有明文。惟依同法第245條規 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 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是民法第244 條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 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 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 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 依據(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意旨參照)。四、又查,原告前曾於104年10月8日申請調閱宜蘭縣○○市○○ ○段000○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 據通信分公司106年12月20日數府三字第1060002276號函暨 其檢送原告電子謄本調閱紀錄附卷可稽,原告為金融機關, 熟稔帳務催收業務,堪認原告104年10月8日已知前揭建物於 103年10月21日辦理分割繼承,其債務人郭子儀未繼承取得 登記,原告遲至106年10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見民事起訴 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顯已逾前揭民法第245條規定1年之 除斥期間,則原告據以行使撤銷權,於法不合。是原告請求 撤銷被告間就上開建物暨所坐附表所示之遺產所為分割繼承 協議之債權行為,及請求被告塗銷上開不動產以分割繼承為 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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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財產種類│不動產坐落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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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 │宜蘭縣宜蘭市坤門一段│
│ │ │526地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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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物 │宜蘭縣宜蘭市坤門一段│
│ │ │406建號 │
├─┼────┼──────────┤
│3 │土地 │宜蘭縣宜蘭市坤門一段│
│ │ │649地號 │
├─┼────┼──────────┤
│4 │建物 │宜蘭縣宜蘭市坤門一段│
│ │ │472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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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