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宜簡字第274號
原 告 張美圓
被 告 温火蒼
黃謹子
温雪惠
温惠珠
兼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火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温東陽所遺坐落於宜蘭縣○○鄉○○路00號之房屋,准予分割,應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六分之一,其餘由被告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温佑唯積欠原告債務共計新臺幣( 下同)32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又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温東 陽死亡後,被告黃火土、温火蒼、黃謹子、温雪惠、温惠珠 及訴外人温佑唯等人共同繼承温東陽所遺門牌號碼為宜蘭縣 ○○鄉○○路00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 且系爭建物於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無法進行強制 執行拍賣,繼承人間亦未達成分割協議,顯已妨礙原告對訴 外人温佑唯財產之執行。原告為實現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等規定,代位債務人即被告温佑唯提起分割遺 產之訴等語。並聲明:請准予原告代位温佑唯辦理,被告應 協同原告就系爭建物按原告張美圓、被告黃火土、温火蒼、 黃謹子、温雪惠及温惠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二、被告均稱: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系爭建物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公同共有存續期間或 分管契約之約定,系爭建物固未辦理保存登記,惟温東陽 既為原始起造人,自已取得所有權,訴外人温佑唯及被告 黃火土、温火蒼、黃謹子、温雪惠、温惠珠為温東陽之法 定繼承人,仍得依繼承之規定,取得系爭建物所有權,僅 因系爭建物無從辦理繼承登記,而不得就系爭建物「所有 權」為分割之處分權行為,然就渠等所繼承取得系爭建物 之「事實上處分權」,係所有權能之集合,得為讓與之標 的,並具財產權之性質,屬民法第831條規定之「所有權
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情形,得成為法院 裁判分割之客體,合先敘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5號審查意見參照)。(二)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 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 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 義,行使其權利;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 時,不得行使代位權。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之行為,不 在此限,民法第242條、第24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 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 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亦 有明定。經查,兩造間就共有之系爭建物並無不分割之協 議,且依其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原告代位訴外 人温佑唯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建物,被告則當庭認諾原告之 主張(見本院卷第52頁),依上說明,應為被告敗訴判決 。本院審酌系爭建物之共有情形、經濟效用及兩造之意顧 、利益等情事,認其分割方法應由全體繼承人按如附表所 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 1項所示。
四、從而,原告本於債權人之代位權,代位訴外人温佑唯提起本 訴,請求將被告公同共有之系爭建物裁判分割為分別共有, 各繼承人取得應有部分各6分之1,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而各繼承人均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且裁判分割遺產乃形 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 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以 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 訴而有不同。又代位分割遺產之訴,係由原告以自己名義主 張代位權,以保全債權為目的而行使債務人之遺產分割請求 權,原告與被告之間實屬互蒙其利。是以,原告代位訴外人 温佑唯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雖有理由,惟本院認關於訴訟 費用之負擔,應由原告負擔6分之1,餘由被告各按其如附表 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如 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附表:
┌──────┬──────┐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黃火土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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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火蒼 │6分之1 │
├──────┼──────┤
│黃謹子 │6分之1 │
├──────┼──────┤
│温雪惠 │6分之1 │
├──────┼──────┤
│温惠珠 │6分之1 │
├──────┼──────┤
│温佑唯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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