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建小字,107年度,1號
SLEV,107,士建小,1,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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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建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以依
被   告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村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中正區,有被告公司變 更登記表1 份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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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