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59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
被 告 郭坤地
郭水永
郭坤練
郭森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郭坤池」記載,應更正為「郭坤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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