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6年度,1289號
SLEV,106,士簡,1289,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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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89號
原   告 奇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暐
訴訟代理人 沈宗英律師
      鄭凱威律師
      蔡順雄律師
被   告 笙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訴訟代理人 羅綮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0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九號返還保證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租賃契約業經原告一方以被告違約終止, 被告於終止後未回復原狀,主張依約請求被告給付未付抽成 營業額及應付費用及違約所生之律師費,然為被告否認,辯 以兩造租賃契約係原告違約且經被告一方先行終止,被告於 終止後亦已返還櫃位,並已對原告提出返還保證金事件,現 經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229 號案件審理在案。故本件民事 訴訟法之裁判,以兩造租賃契約是否經原告一方合法終止為 前提事實,與本院一0六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九號案件被告起 訴主張之兩造租賃契約為被告一方終止之事實成立與否相關 ,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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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奇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