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41號
原 告 張賜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惠玉、陳儀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82
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