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6年度,1740號
SLEV,106,士小,1740,2018011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士小字第1740號
原   告 陳秋燕
訴訟代理人 陳善強
被   告 黃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 月27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 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起受雇於原告,在職 計2個半月,並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2萬元,惟被告僅 還款2,000 元,至今皆未再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對話截圖及被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