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昭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偵字第12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昭財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參拾伍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詐欺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35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 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