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84號
原 告 黃玉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馨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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