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7年度,84號
CYEV,107,嘉簡,84,20180131,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84號
原   告 黃玉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復馨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4,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冠學

1/1頁


參考資料
復馨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