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聲字,106年度,159號
CYEV,106,嘉簡聲,159,2018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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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劉珈瑜即劉雪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 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 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是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僅因當事人「拒收」、「逾期招領」或「人在國外」等原因 未受送達,而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即與公示送達之法定 要件不合,又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 舉證之責任,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第三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受讓取得對相對人之債權,經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地 址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上開債權讓與乙情,詎該信函竟遭郵 局以相對人「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其提出通知相對人債權 讓與事實之存證信函、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及蓋有「招領逾期 」而遭退回之郵件信封等件為證。惟郵件「招領逾期」之原 因多端,或為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地址,或雖居住於該址僅 因郵差送件時並未在家而未領取等,原因不一而足,僅經郵 政機關於信封上註記「招領逾期」,尚難認已達相對人應為 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本件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嘉義縣警察 局民雄分局協助派警至相對人所設戶籍地「嘉義縣○○鄉鎮 ○村0鄰○○○0號 」查訪,經該局函覆略以:「...相對人 現住嘉義縣○○鄉鎮○村○○路○段000巷00號...」等語, 此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07年1月15日嘉民警偵字第1070 000527號函附卷可憑,足認相對人並無廢止其住所或有住居 所不明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就前開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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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