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耕
林勵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江立偉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盧麗花
謝盧梅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 年1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7,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