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64號
原 告 江吉崧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5,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78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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