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15號
原 告 陳舜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樹枝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訴。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197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提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吳文貴(即
薛長發之遺產管理人)、陳樹枝、陳黃革、陳坤忠、陳錦秀
、梁陳錦碧、陳錫隆、陳錦香、陳錦菊、陳錦滿、林天才、
顏朝元、楊美月、顏國利、埔鹽鄉法定代理人楊福地、巫文
曲、陳素月、陳明志、碧雲寺法定代理人陳聰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上坐落之
合法建物房屋稅籍資料、平面圖影本。
四、前開合法建物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用地面各位
於何處?(以地籍圖說及建築平面圖影本方式查報)並提出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應附分割圖、標明法定空地位置及分割線),如無法提出者
,即屬物之使用目的禁止分割之標的,得依法駁回。
五、系爭土地之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以地籍圖說
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
六、前開土地與相毗鄰土地間有無使用上相互依存之關係,並提
出相關土地登記謄本。
七、具體找補標準及依據?或陳報3家鑑定機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