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楊邁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