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6年度,253號
OLEV,106,員小,253,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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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員小字第253號
原   告 張育瑋
      劉宗霖
      黃啟原
被   告 林宏承(即岳展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育瑋新臺幣捌仟玖佰捌拾伍元、原告劉宗霖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叁拾玖元、原告黃啟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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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