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秋芳
訴訟代理人 王聰徹
黃英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順綿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7日106 年度港簡字第170 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56,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