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65號原 告 陳佳吟被 告 曾正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櫃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二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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