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櫃屋等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6年度,165號
PKEV,106,港簡,165,2018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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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65號
原   告 陳佳吟
被   告 曾正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櫃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二月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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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