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334號
原 告 楊瑞金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胡祺常即胡添傑、洪羚榕間請求給付租金事
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事先向本院聲請閱卷,並參照本院103年度員簡字第10號
民事判決所採取法律見解內容(即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
2847號民事判決意旨)及本院106年度斗簡字第150號拆屋還
地事件之履勘現場筆錄所記載被告胡祺常即胡添傑之陳述內
容,就本件起訴對象是否以訴外人胡候之全體合法繼承人為
被告,抑或僅為被告胡祺常即胡添傑一人,予以查明、更正
。另就本件民事起訴狀原記載訴之聲明,重新以民事準備書
狀為正確、合法、適當之聲明(即僅能先行請求核定租金,
無法遽為給付租金之請求),並陳述事實、理由及請求權依
據。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胡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98年2
月26日死亡,籍設彰化縣○○鄉○○村○○路00○0號)之
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未為拋棄繼承之證明(請另行具狀向本院家事法庭查詢),
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連同
前開民事準備書狀及足額繕本一併寄送予本院,以便送達適
格當事人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