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6年度,220號
PDEV,106,斗小,220,20180123,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220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洪偉烈
      陳國偉
被   告 兵凌旗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啓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零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1/1頁


參考資料
兵凌旗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