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7年度,14153號
TPPP,107,鑑,14153,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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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014153號
移 送機 關 基隆市政府 設基隆市○○區○○路0號
代 表 人 林右昌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張景傳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科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基隆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
如下:
主 文
張景傳降壹級改敘。
事 實
壹、基隆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張景傳(以下簡稱張員)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 條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 證據,分述如下:
(一)張員係本府地政處科長,於辦理105年度本市安樂地政事 務所測量助理甄選案,利用職務上機會,基於行使變造私 文書之犯意,修改2名考生答案,核定其真正應得分數為 高之分數,嗣因前開考卷變造經本市安樂地政事務所承辦 人查覺,陳報本府該甄選案予以作廢,並經法務部調查局 基隆市調查站追查移送偵辦。
(二)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478 9號、106年度偵字第508號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 1項提起公訴(證一),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12月 12日基院華刑篤106訴540字第11799號函刑事判決確定( 證二),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三)本府嗣於106年12月18日召開106年第9次考績委員會審議 張員移付懲戒案,並依規定通知張員列席陳述意見,因其 已排定其他會議無法列席說明,爰提出書面陳述書(證三 ),依其陳述內容所述:其與報考人員並不認識,只知其 姓名,當時心想,他們在地政事務所工作多年,熟知地政 業務,錄取他們有助業務推行,所以,短於思慮,變造考 卷答案,欲提高其錄取機會。當下即發覺此種行為實有不 該,然錯誤已經造成,無法復原,僅能力求減低傷害,於 是在第一時間取得處長同意,俟安樂地政事務所上簽此案 時,於會簽表示:「該等人員成績均不佳,建議重新招聘 」,惟尚未及處理,安樂地政事務所人員已將此案送交檢 調偵辦。案經考績委員會會議決議:張員因偽造文書罪, 經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 罰金,緩刑2年,業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應移付懲戒之情 事,爰決議予以移付懲戒(證四)。




二、綜上,經核被付懲戒人上開行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違法 失職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但書規定,移請貴會審理。三、證物名稱及件數(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105年度偵字第4789號、106 年度偵字第508號起訴書1件。
(二)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12月12日基院華刑篤106訴540字 第11799號函刑事判決確定1份。
(三)張員106年第9次考績委員會書面意見陳述書1份。(四)本府106年第9次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各1份。貳、被付懲戒人張景傳答辯意旨略以:
緣105年7月間,基隆市安樂地政事所務所第二課測量助理2 名職缺遞補,經上網徵才後,共有6名人員應徵,安樂地政 事務所於同年9月2日函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將採筆試併同面 試後,擇優錄取人員,並請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命題筆試內容 及閱卷。案經地政處長蘇昱彰批示:「由地籍科長及該所李 主任(李慶華)命題,以符合專業需求,需用單位是地政事 務所,尊重地政事務所對測驗方式的要求」,嗣經被付懲戒 人打電話給李慶華主任說明處長的批示,但她推說不懂測量 專業,要被付懲戒人自行出題及閱卷。本件測量助理筆試於 105年9月30日(星期五)辦理,被付懲戒人與報考測量助理 之當事人並不認識,只知其姓名,當時心想,他們在地政事 務所工作多年熟知地政事務所業務,錄取他們有助業務推行 ,所以,短於思慮,逾越了職務上該有的份際,變造考卷答 案。惟事後為自己脫序的行為,自責不已,在放假2日(10 月1日、2日)無時無刻的檢討自己,思考如何阻止這件事成 定局,旋於10月3日上班的第一時間就向處長蘇昱彰報告, 本次應試人員測量基本學養不高,即便錄取也無法順利推展 測量業務,應不予錄取,如安樂地政事務所將用人計畫上呈 市長時,被付懲戒人會在簽辦單中加註意見︰「本次應試人 員測量基本學養不足,筆試分數不及格,建議不予聘用,重 新招聘,以利測量業務之推展。」(如證一),但事不從人 願,被付懲戒人還來不及為自己的行為做補救,整件事情就 已進入檢調程序。被付懲戒人對於自己的行為深感後悔,在 偵查期間,坦承錯誤,全力配合調查,全案經基隆地方法院 考量被付懲戒人犯後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悟,態度良好,兼 衡酌被付懲戒人之品性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 教育程度暨本案所生危害情節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有 期徒刑肆月,得易科罰金,緩刑貳年。被付懲戒人亦為此事 影響公務人員形象,深表悔意,並自請於105年度年終考績 考列為乙等,作為警惕(如證二)。又被付懲戒人於104年



12月16日至基隆市政府地政處擔任科長職務至今,任職期間 認真盡責,積極推動新政策,如原訂地籍圖重測計畫由108 年提早至106年開辦,比原本規劃提早2年;推動地籍倉儲資 料數位典藏計畫,大幅縮減同仁調閱紙本檔卷資料時間,提 升工作效率(106月12月上線);規劃建置全方位地理資訊 系統,整合土地登記及都市計畫等圖資供本府人員行政與支 援決策之參考(預計107年2月上線);提供全新地政雲端服 務,化被動為主動之「申辦案件辦理情形主動推播APP」( 105年12月上線)等多項創新計畫均已實施。被付懲戒人努 力將所學知識能力貢獻於公務,在此,懇請委員審酌被付懲 戒人在公務上認真負責,創新推展業務,給予自新機會,爾 後被付懲戒人必將以此為鑑,謹言慎行,戮力於公務。 附錄(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月17日下午2時55分訊 問筆錄1份。
二、被付懲戒人105年度考績通知書。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張景傳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地籍科科長。緣基隆 市安樂地政事務所第二課於105年7月間欲辦理甄選測量助理 2名,基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主任李慶華指派該所第二課課 長陳宗良、第三課課長周力行、第二課測量員林慶賢及總務 人員吳家豪等4人共同承辦,原僅以面試方式甄選,因有人 請託錄取特定人員,遂有匿名人士分別去函安樂地政事務所 及基隆巿政府政風處、地政處,要求公正辦理甄試。為免公 眾疑慮,主任李慶華基隆巿政府地政處處長蘇昱彰乃決定 改以筆試及面試方式甄選,筆試考題部分,蘇昱彰指派被付 懲戒人負責命題及閱卷給分。筆試及面試於105年9月30日9 時至11時,在基隆巿安樂地政事務所舉行,當日共有5名考 生應考,筆試結束後,考卷全部彌封,送交被付懲戒人閱卷 給分。被付懲戒人於同日下午在基隆巿政府地政處收到5名 考生之彌封考卷後,隨即進行改題,因認蘇昱彰等上級長官 矚意錄取在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任職之呂佳穎及在安樂地 政事務所任職之陳慧英,且認若錄取上開人員,應較有利於 業務之推展,乃以燈光自考卷後方照射彌封處,以透光方法 得知彌封考卷之考生姓名,因呂佳穎及陳慧英2人答題分數 不佳,較其他考生分數為低,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同日 15時許,在基隆市政府地政處,將呂佳穎之考卷是非題其中 3題改為正確答案,另將陳慧英之考卷選擇題答案其中3頁抽 出,另行訂入由其作答僅有4題錯誤之考卷(陳慧英作答有 12題錯誤),另將陳慧英考卷之部分是非題答案改為正確答



案,而變造呂佳穎及陳慧英之考卷私文書,並據以核給呂佳 穎及陳慧英較實際應得分數更高之分數。被付懲戒人於同日 17時許將上開變造之考卷交還予陳宗良而行使之。嗣於105 年10月3日上午,經陳宗良周力行林慶賢及吳家豪在基 隆市安樂地政事務所會議室開啟5名考生考卷查看分數,發 覺陳慧英、呂佳穎之考卷答案遭人抽換、更改,乃將上情陳 報基隆巿政府政風室,該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循 線追查,始悉上情。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函送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 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 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於106年12月4日確定。二、上開事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 第4789號、106年度偵字第508號起訴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6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判決、該院106年12月12日基院華 刑篤106訴540字第11799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影本在 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意旨,亦坦承有上開變造考卷答 案之脫序的行為,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被付懲戒人所 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 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他人之利益之旨。而其行為將導致公 眾喪失對其職務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 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刑 事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 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 員 楊隆順
委 員 黃水通
委 員 彭鳳
委 員 洪佳濱
委 員 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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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