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鑑字,107年度,14131號
TPPP,107,鑑,14131,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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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014131號
移 送機 關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設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3段296
代 表 人 李仲威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郭政通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科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審理
,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政通降貳級改敘。
事 實
壹、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郭政通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 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事實及證據,分述如 下:
(一)本署科員郭政通於本 (106)年6月1日調任後勤處補保科服務 ,其於6月20日至9月7日期間,利用私刻科長、專門委員、 副處長及處長等層級長官之職名章,完成「謹陳海岸總局陳 報『國防部軍醫局辦理106年度國軍衛生勤務人員獎助金核 發作業審查』受檢資料乙份」等8案公文決行事宜。(二)經本署政風處調閱郭員承辦之公文,認其已觸犯陸海空軍刑 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罪,除於本年11月13日函送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追究刑事責任外,並案移人事單位檢討 郭員行政責任。
(三)依本署106年11月24日召開軍職人員考績獎懲評議會決議, 考量其行為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罪 ,且事證明確,認有懲戒之必要,爰建議移付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審議,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在案。
二、郭員違法事實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24條規定 ,移請貴會審理。
三、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⒈本署106年11月13日署政預字第0000000000號函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文1份。
⒉郭員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之承辦簽案各1份 。
⒊郭員事實陳述報告1份。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本人於106年6月1日調任補保科,辦理服裝及運補業務,並 於6月份至7月底代理部分醫療業務,因業務不熟悉,且遭遇 民人服裝陳情案、提報服裝研改專案、北方三離島(彭佳嶼 、基隆嶼及龜山島)運補等案件,因未能兼顧業務執行,致



使公文簽辦延誤(8件公文,7月底7件及9月底1件),遂私 自刻了處裡長官職章使用,並於最後一次使用後第3天,將 其職章毀損並丟棄於文山運動中心公車站前垃圾桶。二、因為工作上的壓力,使本人開始容易心生負面想法,並於夜 間就寢時常會驚醒,每日感到異常疲憊,後又私自刻了處裡 長官職章使用,並使自身更陷入每日提心吊膽的生活,害怕 於某日私刻長官職章並使用情事遭其發現,且面對長官時感 到愧疚,因其間工作壓力及私刻長官職章使用,心理折磨不 勝負荷,於8月前往萬芳醫院精神科就診,且經醫師診斷有 憂鬱症情形(檢附病歷及診斷證明書),經過本次教訓後學 習到遭遇事情須勇於面對,切勿隱瞞或虛應了事,因為事情 不但無法解決,並且其後果可能是無法承擔之重,本人會將 這次教訓深記於心並不再犯,請貴會再給一次機會改過。三、附件證據:
⒈病歷影本3張。
⒉診斷證明書1張。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郭政通於106年6月1日調任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下稱海巡署)後勤處補保科少校科員,係以從事海巡署人員 之服裝補給、外島運補等為公務之人,明知公務上呈請上級 批核之簽呈,須由各層級主管人員批示核章,竟基於偽造公 文書之犯意,於106年6月間,在不詳處所,請不知情之商家 ,偽造同單位之主管即後勤處處長蔡麗仙、副處長林彥、專 門委員李寶卿、科長戴玉萍等人之職名章,並自106年6月20 日起至同年9月7日止,分別在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簽呈公 文書上,蓋用前開偽造之主管職名章,並在職名章旁註記審 核之時間,再持以行使,致其任職單位之秘書室文書人員陷 於錯誤,誤信公文業經權責人員批核,予以用印發文或辦理 歸檔作業,足以生損害於檔案稽核管考人員管理公文之正確 性。案經海巡署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 結,認被付懲戒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4款所定 之罪,依刑法第216條、第211條、第218條第1項規定,論處 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而於106年12月13日以106度偵字第2817 6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
二、上開事實,業經被付懲戒人於本院書面答辯及檢察官偵查中 坦承不諱,並有海巡署提出之被付懲戒人偽造公文書及行使 偽造公文書彙整表、前開偽造並持以行使之簽呈(附表編號 1至編號8)、被付懲戒人事實陳述報告等影本、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1月3日北檢泰談106偵28176字第00000 00000號函附同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28176號緩起訴處分



書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之違失事證,已臻明確。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 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 1款之違法失職行為。其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 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為維持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 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之書面答辯 ,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公 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 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張清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附表(被付懲戒人偽造並持以行使之簽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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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公文主旨 │公文文號 │
├──┼────────────────┼───────┤
│一、│檢陳本總局及所屬機關配合國防部辦│0000000000號。│
│ │理「國軍衛生勤務人員獎助金核發作│ │
│ │業審查」受檢資料。 │ │
├──┼────────────────┼───────┤
│二、│海岸總局函覆「106年6月及7月東沙 │0000000000號。│
│ │地區軍艦專案運量需求」差異說明。│ │
├──┼────────────────┼───────┤
│三、│檢陳本總局暨各地區巡防局106年6月│0000000000號。│
│ │份後勤主要裝備妥善情形案,如附件│ │
│ │,請鑒核。 │ │
├──┼────────────────┼───────┤
│四、│有關「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中央公│0000000000號。│
│ │有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第2季填報「 │ │
│ │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GPMn│ │
│ │et2.0)追蹤作業系統,請如期填報 │ │




│ │,請查照 │ │
├──┼────────────────┼───────┤
│五、│檢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訪視本總│0000000000號。│
│ │局東沙指揮部會議紀錄案,請備查。│ │
├──┼────────────────┼───────┤
│六、│檢陳本總局暨所屬機關辦理「太陽光│0000000000號。│
│ │電2年期推動計畫-中央公有屋頂與國│ │
│ │有土地設置太陽能」執行情形,如附│ │
│ │件,請鑒核。 │ │
├──┼────────────────┼───────┤
│七、│檢陳本局106年8月份第4週「三離島 │0000000000號。│
│ │」運補辦理情形,如附件,請鑒核。│ │
├──┼────────────────┼───────┤
│八、│謹陳配合國防部軍醫局辦理106年度 │106F04D04288號│
│ │國軍衛生勤務人員獎助金核發作業審│。 │
│ │查案,簽稿併請核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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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