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清字,101年度,11115號
TPPP,101,清,11115,201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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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        101年度清字第11115號
移 送機 關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設臺北市○○區○○路3段296
代 表 人 李仲威      
被付懲戒人 洪一中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
      許文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審
理,本會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 由
一、按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 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 行後,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 審理。但修正施行前已依法進行之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 該法第7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39條 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洪一中許文錝是否違法失職應受懲戒及處 分之輕重,以其2人被訴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1 年6月22日議決停止審議程序在案。茲刑事部分業經判決確 定,自應依職權撤銷原議決,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 員 石木欽
委 員 廖宏明
委 員 吳景源
委 員 吳水木
委 員 張清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嚴君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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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