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6年度,125號
NHEV,106,湖聲,125,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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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淑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松宏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伊於民國99年5 月輾轉受讓第三人元大證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即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 之信用交易債權,嗣聲請人再於106 年1 月將上開債權讓與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擬依民法第297 條規定 將該債權讓與經過通知相對人,詎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無法 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 至10頁),另本院依相對 人戶籍地址即「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 樓」,囑託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查訪結果,相對人現未居住於該 處等節,有該分局106 年12月14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6340 86800 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頁),可見相對人之住 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依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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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即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