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6年度,777號
NHEV,106,湖簡,777,2018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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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777號
原   告 蘇明輝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張本承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3 月6 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07 年2 月23日前對107 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陳述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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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